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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
【字体大小: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8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310次】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补贴对象
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二)补贴原则
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三)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打卡形式按月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2-3月份,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居)初核。3-4月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办)审核。4-5月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镇(办)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审批。5月份,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镇(办)及县(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乡镇(街道)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县级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省、市、县三级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县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六)资金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6:4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县(区)级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低保”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七)监督审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残联、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重、漏、错现象,有1例年底考核扣1分。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 套取省、市级财政资金的;
5.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市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
2016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包括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两个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全市2576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257.6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省、市补助资金通过指标按照任务数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并注明“精补”。
3、项目管理与申报手续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区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211名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在省实施方案确定后增补。
2、实施对象
本市户籍10周岁以下的有康复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的优先纳入康复训练项目。
3、补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161名已经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为27名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每名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23名残疾儿童适配辅具,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资金管理
1市财政根据县区承担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任务数和补贴标准,将资金下拨至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残联部门根据本区各类康复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项目经费。县区残联与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儿童安置到康复机构接受正常训练1个月后,可申请财政实施经费拨付工作,以确保残疾儿童得到有效康复服务和康复项目的顺利实施。儿童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项目资金由市残联直接拨付康复定点机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3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其中每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中用于残疾儿童食宿补贴的具体标准应不低于2000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4、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各县区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3)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
(4)各定点康复机构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在训期间,机构应为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结束时向市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组提交康复效果评估申请,评估组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进行评估。
(5)县(区)输送的残疾儿童必须能按项目要求在定点机构接受完整的康复周期训练。对于康复训练中不能按要求进行康复训练的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县(区)残联终止对该名儿童的救助,县(区)残联在通知书后及时做好救助儿童的更换工作。
(6)县区残联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点机构在康复训练结束后,应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向县区残联反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三、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实施具体要求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市成立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市残联,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1、残联:各级残联负责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和残疾人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组织宣传发动。
市残联联合卫计委、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项目的要求负责对定点康复机构做好年检工作;组织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工作。
县区残联牵头对救助对象进行筛查、摸底和输送工作,做好康复救助对象的安置和转介工作;根据项目要求协助财政及时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
2、卫计委: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协助残联开展对救助儿童的集中筛查工作,加强对医疗康复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康复质量;县、区卫生部门协助残联做好对本辖区康复救助对象的筛查摸底工作。积极做好参加新农合保险的残疾儿童的医疗费报销工作。
3、财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工作。
4、民政:民政部门负责康复救助对象的贫困认定,配合残联、卫计委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对象的摸底筛查工作,加强对民办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教育:加强对市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康复对象康复救助后的随班就读衔接工作。
6、公安: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
(三)广泛开展项目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多形式、多角度地对项目内容进行宣传和讲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关爱,宣传受助残疾人康复的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
1、县、区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督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
2、县区残联和康复定点机构要按照各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资料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及时在网上完成申报、训练登记等相关工作,对康复救助对象做到一人一档。
3、各县区要进行情况分析,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和月季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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