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和省残联《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皖残联〔2015〕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征和退返认定标准
(一)、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对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并按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2014年1-12月份工资台账等年审材料。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领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精神实质,不得伪造年审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或重新注册等手段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不符合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及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就业服务力度,防止出现因优惠政策的实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市 残 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2015年3月16日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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