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二、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三、如果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四、除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外,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对于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公示。
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残疾人经济困难(具体标准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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