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二、承运人拒绝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法律依据。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后10日内提供。
三、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一) 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为2名;
(二) 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为4名;
(三) 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为6名;
(四) 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为8名;
(五)载运残疾人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1:1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
(六)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按1:1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乘机数量。
本条所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
除本条规定外,承运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四、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承运人应保证陪伴人员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旅行。
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残疾人,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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