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不得将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限制;
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1件附件一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三、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四、承运人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五、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六、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七、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行李提取区取回其助残设备的,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八、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九、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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