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要确保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开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二、对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要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要求,与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密切联系,确保其有学上,有书读,保证其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部课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三、要结合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残疾类别和程度以及受教育水平,积极协调职业院校,推荐其接受职业教育。残联所属中等职业院校,要无条件接收达到就学条件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使其掌握职业技能,为就业打下基础。
四、对于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在残奥会和世锦赛等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继续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
五、切实解决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就学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了解掌握其家庭情况,对于家庭困难者,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予教科书免费等帮助,并提供生活补贴。
六、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家队、省队集训期间,各集训基地要配备专职的文化教育管理人员,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国家队、省队残疾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运动队的领队、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管理、督促和帮助的责任。各级运动队要为运动员进行文化学习安排出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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