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发展,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2号)、省残联等9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5〕6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办法。 一、扶持对象基本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市场、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 4、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5、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 6、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8、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残疾人在机构就业分为固定就业与灵活就业两种模式,固定就业须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须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协议。 二、申请扶持须提交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在县(区)残联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1); 2、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3、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用工花名册(附件2),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5、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机构需提供); 7、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三、受理审核 县(区)残联收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进行书面回复,说明具体原因。县级残联在做出受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理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经核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做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的决定,并予以挂牌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不符合要求的,应做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回复,说明具体原因。一般认定期限为3年,满3年后需重新申报认定。 四、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建设、运营、社会保险缴纳补贴。 1、建设补贴。对已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安排残疾人就业5-10人的补助8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1-20人以内的补助15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21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第一年50%,第二、第三年各25%的比例拨付。第二、第三年度申请期间,如不符合认定条件,不再予以补贴发放。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方面。 2、运营补贴。根据使用残疾人用工人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给予机构运营补贴(不足1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首次运营补贴于正式运营 6个月后提出申请,后续运营补贴分季度进行发放。 3、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机构实际缴费的2/3,补贴资金按本季度机构实际用工人数为准。 对于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仅享受运营补贴。同时承担残疾人托养与辅助性就业的机构,建设补贴只可享受其中一种。 (二)税收优惠政策。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项。 (三)综合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市(县、区)残联按照辅助性就业机构规模给予补贴或奖励。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纳入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当地政府可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充分利用已有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康复机构,与辅助性就业机构有机融合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 五、资金来源、预算与拨付 资金来源:除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外,市、县(区)残联要将不足部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资金预算:各县区根据辅助性就业机构实际用工人数及补贴资金汇总表,按需求做好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资金拨付: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市级资金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市残联、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申报第二年的资金使用及清算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县区与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季度结算运营补贴和社保补贴,每季度10日前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完成。建设补贴根据年终审核结果进行拨付。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残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将辅助性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出台具体措施,强化保障与服务,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2、明确责任。各县(区)残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办法。各县(区)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就业。 3、加强管理。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指导和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健全辅助性就业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督导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健全劳动安全、出勤补助、意外伤害保险等内部运行保障机制,严防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区)要加强对辅助性就业发展的绩效评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各县(区)于每季度10日前上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汇总表,每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残联教就科。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9〕1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市残联、市财政局。 附件: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表 2.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用工花名册 3.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汇总表
附件1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审批表 淮北市 县(区) 机构名称 |
| 登记注册机构 法律文本号 |
| 机构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机构场地权属 | □自建 □ 租赁(租赁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职工数(人) |
| 残疾职工年平均工资 |
| 劳动生产项目 |
| 专门服务人员数(人) |
| 机构基本情况:
| 申报机构所属县(区)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用工花名册 机构、单位(盖章) 序号 | 残疾人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第二代残疾人证号 | 劳动合同(协议)签订时间 | 社会保险 | 工资发放金额(元) | 家庭住址(乡镇、街道、村居) | 联系电话 | 月 | 月 | 月 | 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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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汇总表 县、区残联(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建设性补贴资金 | 运营补贴 | 社保补贴 | 小计(万) | |
应补资金 (万) | 已付资金 (万) | 残疾人用工人数(人) | 资金(万) | 残疾人用工人数(人) | 资金(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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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县区残联于每个季度10日上报市残联。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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