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力和康复服务水平,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56号)和《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3〕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全市3219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市级补助后,由县(区)财政补足差额部分。其他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兜底保障。 县(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卡统一发放至补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区)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县(区)可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县(区)残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应助尽助,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区)残联及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3年,为483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50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各县(区)要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8〕56号)文件精神,在确保高质量完成省级任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应助尽助要求,兜底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二)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每人每年15000元,其中13000元用于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服务费,2000元用于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由省、市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目标任务内的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适配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扩面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区)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支付由各县(区)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取阶段性的方式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按规定予以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四)项目管理 1、根据《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等管理工作,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县(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对于省外定点机构的选择,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有关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3、各县(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各县(区)残联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要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区)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要高度重视定点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承担完成。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各级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县(区)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和日常督查考评等方式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方案由市残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淮北市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分配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附件1
淮北市2023年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任务 分 配 表 单位:人 项目 县区 | 儿童康复项目 | 困难精神残疾人 药费补助 | 六类康复训练 | 假肢 矫形器 | 辅助 器具 | 小计 | 濉溪县 | 225 | 12 | 11 | 248 | 1719 | 相山区 | 118 | 5 | 4 | 127 | 600 | 杜集区 | 70 | 5 | 4 | 79 | 470 | 烈山区 | 70 | 5 | 4 | 79 | 430 | 合计 | 483 | 27 | 23 | 533 | 3219 |
附件2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经济状况 | □ 1.低保户 □ 2.家庭经济困难 | 医保情况 |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 民政医疗救助 □ 3.其他医疗保险 □4.无医疗保险 | 银行帐号或 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 号: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县(区)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县、区残联存档。
附件3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附件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 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儿童户籍所在 县(区)残联 审批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计划康复起止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 □有效 □一般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专家考核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儿童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 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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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员: 备注:此表为基层残联工作用表,填报单位可为村(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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