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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
【字体大小: 】  【发布日期:2014年2月11日】  【文章来源:淮北市残联】  【浏览次数:2231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精致淮北建设,根据《安徽省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第四条 2014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县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章 救助对象管理

第九条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市、县(区)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将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花名册在430日前统一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县(区)残联要按照规定每月5日前报月进度情况,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坚持绩效评价制度,各县(区)要在121日前完成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省、市级补助资金按各地实际救助人数予以确定。资金发放前,县(区)残联须将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资金发放时,由县(区)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于531日前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在考评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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