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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字体大小: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8277次】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发展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增强政府提供残疾人基本托养服务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在残疾人托养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为主导,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体现公益性;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设定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收益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等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目标

积极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切实解决我市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问题,缓解家庭在抚养赡养、长期看护、治疗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在开展居家托养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至2020年各县区全面开展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培育建立1-2家优质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机构和若干家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待市场成熟后,开展公开竞标方式选择托养机构;针对不同托养方式,给予托养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托养服务对象补贴;在残疾人托养工作日益规范、完善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

三、托养对象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一、二级),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四)低保户、贫困户、重度残疾人优先享受托养服务。

四、托养方式

托养方式分为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两种方式,集中托养包括寄宿制托养和日间照料。

(一)寄宿制托养: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残疾人,由托养机构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康复和基本的医疗等服务,并开展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二)日间照料:为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经专门机构检查病情稳定的人员)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并适当组织开展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社会服务机构为单位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定期上门、计时服务形式,有组织地为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居家生活服务。

五、集中托养机构的准入标准、规模

机构准入标准:

1、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场地实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日间照料机构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10张。

3、服务场所为自有或协议承租3年以上。

4、服务场所具备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托养服务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5、设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6、配备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全职工作人员与托养人员不低于1:5;从业人员有相应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和护理人员需有健康证。

7、机构管理要制定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托养服务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合同责任机制,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托养服务协议,

8、机构制定清晰、准确的服务说明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和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等。

9、集中托养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康复护理和运动功能训练。根据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适合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的服务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托养对象进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支持性就业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见附件1

机构规模: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分寄宿制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根据机构床位设置在10-20张之间的为小型托养机构,床位在21-40张之间的为中型托养机构,床位在41张及以上的为大型托养机构。

六、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承载力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托养服务机构规模给予一次性机构建设补助,小型托养机构补贴5万元,中型托养机构15万元,大型托养机构3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补贴到位,三年分别按补贴资金的50%25%25%进行补贴。

(二)服务对象补贴  寄宿制托养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日间照料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居家照料的残疾人每年补贴1500元。建档立卡未脱贫户的残疾人此项补贴另增加50%。服务对象补贴由机构统一申请。

(三)机构运营补贴  对寄宿制托养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寄宿制托养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年度第三方评估结果优、良、合格等级,享受托养服务达到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160元、120元标准对机构进行运营补贴;居家托养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年度第三方对机构评估结果优、良、合格等级,按年度内机构执行的居家托养服务补贴资金总数的15%12%10%对机构进行运营补贴。

七、托养对象申请、审批

各级残联应根据上级残联下达任务数与资金量,以优先、公平为原则,开展托养服务对象申请、审批等工作。残疾人或监护人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淮北市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申请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由村委会(居委会)初审后退回本人,留存复印件):

1、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共两页);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等(优先享受对象需提供)。

(二)村委会(居委会)根据托养对象规定的条件和自愿原则,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申请人是否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如符合则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街道)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情况及有关材料和证件复印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委会(居委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区残联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市残联备案,县区上报材料:《淮北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核花名册》(附件3)、《淮北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审核汇总表》(附件4)。

八、托养服务机构及补贴经费申请、审批

(一)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

托养机构向县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机构简介(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注册证照、机构工作人员名册、符合托养条件残疾人员名单。县区残联按照集中托养机构的准入标准对申报的机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市残联复审,并在市残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审核通过。

(二)托养机构补贴经费申请审批

托养机构服务对象补贴按季度进行申请审批和拨付;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包括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按年度进行审批和拨付。

机构根据每季度实际托养残疾人情况,填写《淮北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并提供《淮北市残疾人托养人员花名册》(附件8)报送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核实,如属实及时完成资金的拨付工作。

九、资金来源、预算与拨付

资金来源:除上级资金外,不足资金列入市县区年度预算。区承担部分由市、区按8:2配比,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责任。

资金预算各县区每年的6月份上报下一年度的残疾人托养(寄宿制、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需求数,市县区填报《年度残疾人托养工作资金需求表》(附件10),按需求按比例做好资金预算工作(附件10)。

资金拨付: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市残联、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申报第二年的需求数及上一年度实际服务人数、资金使用及清算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县区与承接托养机构按季度结算托养服务对象补贴,每年度第二季度起,每季度10日前各托养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完成。建设和运营补贴在第三方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拨付。

十、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残联主要职责和任务

1、联合财政部门制定及调整相关政策,对市级服务资金测算及分配,并指导监督各县区工作开展;

2、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2-3家质优残疾人居家服务机构;

3、对县区残联申报的集中托养机构进行复审;

4、招聘第三方评估机构;

5、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残疾人托养信息管理平台。

(二)各县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和任务

负责筹集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及资金核拨工作。

(三)各县区残联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负责本区域内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资质初审;

3、负责本区域内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审批;

4、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对服务对象进行随访,做好区域内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服务协议执行;

5、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完成各类数据统计及资料信息报送;

6、开展托养服务宣传工作。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

1、对服务机构的基本资质进行调查核实;

2、对服务对象的综合满意度进行调查;

3、对机构的基本服务内容进行调查;

4、对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评估;

5、对机构的运行进行评估,递交评估报告。

十一、工作要求

(一)开展综合评估。市残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托养机构托养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运营补贴标准的依据。评估分值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等级;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为良好等级;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为合格等级;考核分数低于60分,则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托养服务资格。

(二)加强财务管理。残疾人托养资金做到账目清楚,资金拨付手续齐全、规范。财政、审计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信息档案,摸清和掌握残疾人服务需求,家庭情况及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居家托养机构要坚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从事居家托养服务的人员优先从服务对象所在辖区内聘请,积极吸纳本辖区内能胜任且愿意从事居家托养服务的轻度残疾人作为居家托养服务人员。

(五)鼓励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以及残疾人专项康复服务、就业服务等相结合,鼓励公共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文化机构等公共服务资源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互动发展。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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