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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大小: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734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激发残疾人就业创业活力,加强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家庭教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16〕17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动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及教育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引导、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创新方式、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淮北市户籍,在就业或就学年龄段内,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除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残疾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拨付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补助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其他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以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用于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项目、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培训机构奖补、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社会保险补贴、专职委员和协理员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公益性岗位、贫困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助。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使用,严禁用于非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开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补助、扶持、奖励与补贴项目不得与同类型政策奖补扶持资金重复申请。

第七条 申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照规定向户籍所在市、县(区)残联申报相应补贴资金,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县(区)残联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据实支付资金;对申报不实、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相关资料。

第八条 资金拨付 

资金分配:市级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市残联、市财政局年初根据上年度县区申报数,统筹中央、省级资金和当年预算资金确定当年预拨资金。

支付方式:补贴资金需支付给财政预算单位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需支付给企业单位的,直接支付到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需支付给个人的,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或其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残疾人创业补贴

第九条 补贴对象  依法在市辖行政区市场监督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创办且由其本人自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企业。

第十条 补贴标准 

1、对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开展创业经营,由残疾人本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2、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含100平米),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员工人数3人(含3人)以上的企业(社会组织),按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含300平米),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员工人数6人以上(含6人)企业(社会组织),按3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从事种植养殖业,其中种植业种植特色经济作物面积不少于10亩(含10亩);水养殖业水面面积不少于10亩(含10亩);养殖业符合养殖家禽不少于5千只、家畜不少于20头和大型家畜不少于10头三个条件之一;并能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土地证明或流转合同,给予0.5-1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额度根据种养殖业规模确定

4、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上交易平台上,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残疾人,正常营业2个月以上,且申请认定前2个月累计交易笔数不低于20笔(含20笔)或累计营业额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补贴。

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三年拨付的比例分别为补贴标准的50%、25%、25%,如若创业失败,后续补贴资金停止拨付。

对同一名残疾人在同一类型的创业中只能享受1次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5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具体补贴流程由人社部门办理。

 

第四章 残疾人就业基地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安置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条件且被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基地的(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

就业安置基地,是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占全部就业人数5%以上,且残疾员工平均须连续在岗时间达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所有从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五险),收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工资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辐射和带动基地,是指辐射和带动10名以上(含10名)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或产品加工等项目,且残疾人年收益不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并能提供辐射带动单位、残疾人和辖区残联三方签订的扶持创业协议书及残疾人收入证明材料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

1、安置残疾人就业基地  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按年补贴5000元标准补贴,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2、辐射和带动基地  按每辐射带动1名残疾人就业,按年补贴2000元标准补贴,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范围  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实体。

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

1、每扶持1名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创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

2、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办企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员工人数在8人以下,一次性补贴资金2万元;员工人数在8人以上(含8人)的,按每人3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 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

第十五条  补贴范围  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

第十六条  补贴标准

1、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每年扶持补贴根据大棚实际占地面积200-333平米,334-666平米及667平米以上分为3个等级,分别补贴0.5万元、0.75万元、1万元。补贴周期不超过三年;

2、每个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每年扶持补贴3-5万元, 具体补贴数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补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  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且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的用工单位。

第十八条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暂行办法》(淮残联〔2019〕10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对象  参加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残联、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1年内个人残疾人项目累计不超过2种,且3年内累计个人参训项目不超过5种(同一种类不得重复学习),在获得所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根据实际参训天数,除培训费用外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发放食宿补助。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发放给参加培训的残疾人。

 

第九章 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奖补

第二十一条  补贴范围  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补贴标准  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开展培训在一年内实现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为准),除正常培训费用外,另按已就业残疾人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奖补。

 

第十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对象  代表安徽省参加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代表淮北市参加安徽省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代表县区参加淮北市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

第二十四条  奖励标准  

1、参加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秀奖奖励1000元;

2、参加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优秀奖奖励200元;

3、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优秀奖奖励200元;

4、获奖残疾选手的辅导老师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一章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对象  在市辖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超比例的,且与残疾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六条 奖励标准  根据上一年度的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每超比例1名按3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对于安置重度残疾人或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按安置两名残疾人计算给予奖励。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

1、对招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

2、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

第二十八条  补贴标准

1、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每名残疾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用工单位为其实际缴纳费的2/3给予补贴;

2、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人社部门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残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三章 专职委员、协理员补贴

第二十九条 补贴对象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理事长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职委员;在村、居委会协助负责人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协理员。

第三十条  补贴标准  专职委员、协理员按照每年不低于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章 贫困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助

第三十一条  补贴对象  家庭贫困学前教育残疾儿童(0-6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第三十二条  补贴标准

1、残疾儿童补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2、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中职)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500元;高中(中职、省特校)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1000元;

3、贫困残疾大学生及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4、对符合条件的在园贫困残疾幼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建档立卡家庭残疾幼儿每人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一、二年级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该项资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淮北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助2018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北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8〕21号)文件,由教育部门进行资助。

 

第十五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三十三条  补贴对象  市辖行政区域内,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要求,依据淮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薪酬,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三十四条  补贴标准  按照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第十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 各级残联每年要通过残联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称、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三十六条 预算管理  各县区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教育救助、就业扶持需求数,市、县区残联、财政共同做好第二年度需求资金预算工作。每年1月10日前确定本年度扶持残疾人教育救助、就业创业相关任务数,同时报送上年度扶持残疾人教育救助、就业创业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 各级残联要建立科学的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扶持资金绩效评价管理,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投入、过程、产出、效果作为评价内容,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

残联、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督查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追回违规资金。

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或违规使用的县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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