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残疾人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根据《淮北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淮政〔2017〕38号)和《安徽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皖残联〔2017〕37号)、《关于加快推进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淮北市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根据残疾人自身状况,对残疾人家庭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辅助器具适配)等措施,进而达到残疾人在出行、生活、交流等方面无障碍,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目标任务 2020年底完成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逐步满足我市各类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提升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率。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为《全国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库》中对家庭无障碍改造有需求的且住房具备改造条件的我市各类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 建档立卡、低保、一户多残、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第三章 资金来源、使用、改造资金标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使用范围 用于残疾人家庭设施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生活起居以及出行困难,实施功能补偿,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第九条 改造资金标准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一项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家庭实际情况、残疾人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提供改造方案,做到一户一案。辖区内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标准平均每户6000元。 第四章 实施改造项目、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内容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对家庭空间布局及门楼道(梯)改造,涉及6个类别10个小项;另一类是无障碍设备安装,涉及6种残疾类别97个小项。具体改造内容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参考目录及改造标准》(附件1)。 第十一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和内容,可同时享受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两类服务。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类标准要按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参考目录及改造标准》(附件1)中改造标准实施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备安装类可由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提供评估、适配服务。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残联、财政、扶贫、住建、农业农村局要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合力推进。 残联 市残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淮北市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修改、调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目录及改造标准》;县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相应专家(或第三方)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负责评审、验收;镇(街道、园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申报、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财政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我市贫困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推进。 扶贫 扶贫部门要落实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精准帮扶,配合相关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进行督导。 住建 住建部门要把农村危房改造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相结合同步推进,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指导。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要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农村厕改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做到数据共享,残联要及时将无障碍改造需求信息提供给住建、农业农村局、扶贫部门。 第六章 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实施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 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重度无障碍改造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第六条的申请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扶贫手册、低保证或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家庭证明;以上材料在核实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2、评估 镇(街道、园区)残联会同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好评估和资金测算工作,填写《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评估表》(附件3)、《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金测算表》(附件4),准予实施改造。 3、公示评审 准予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经所在镇(街道、园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县区残联组织相关专家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评审。 4、实施改造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原则上由残疾人家庭所在县区或镇(街道、园区)残联组织实施。根据每户残疾人的不同实际需求,按照《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方案和具体施工基本要求及内容》(附件5)制定每户的无障碍改造方案和具体施工方案。 5、验收 改造结束后,县区残联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填写《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表》(附件6)。 6、资金拨付 县区财政按照工作预算将资金落实县(区)或镇(街道、园区)残联,由县(区)或镇(街道、园区)按照工程进度、验收情况拨付给改造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对临时租借房屋、三年内列入拆迁计划的房屋和长期入住托养机构残疾人的家庭,不纳入无障碍改造范围。 第十八条 县区残联规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档案,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中残联“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工作档案包括户档案和工作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户档案资料包括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改造评估与资金测算表、改造方案、服务对象的公示资料。工作资料包括服务对象的花名册、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施工单位所移交的档案(每户施工方案、各户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验收合格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市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 各县区残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数及资金测算,市县区财政共同做好下一年度的需求资金预算工作。各县区在实施改造结束后及时对改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投入、过程、产出、效果作为评价内容进行绩效评价,于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残联。 第二十一条 残联、财政要将改造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督察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改造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追回违规资金;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或违规使用的县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市扶贫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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